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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浏览次数:2535 | 日期:2017-02-17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
许可条件
  申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二)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和国家技术标准;
  (三)申请资料真实、完备、准确。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 质量保证体系情况介绍;
  3、设备型号技术说明书或技术手册、电路方框图或原理图及使用说明书;
  4、设备的彩色照片一套,照片上要清晰显示出申请单位、设备型号、设备序列号的标牌和设备的结构尺寸;
  5、国外申请单位的设备提供国外核准情况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经办单位如果是代理申请单位,需提交《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委托书》及代理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由无线电管理局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设备半年以内的型号核准《测试报告》;
  8、申请单位或代理申请单位的经办人须持有设备申请单位或代理申请单位出示的本公司员工身份证明及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二)国内申请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申请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不同意的,将申请资料退回给申请单位。初审同意的,将申请资料提交给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
  (一)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型号核准申请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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