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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浏览次数:1914 | 日期:2017-02-17

 一、无线电台(站)频率、呼号审批

    行政许可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项目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一章第四条。
    行政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漯河无线电管理局频率管理科。

  电话:0935-3177276   

  1.申请使用频率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使用频率申请表》原件1份、《使用频率申请公函》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2)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3)覆盖本市城区的频率申请需要提供《频率使用方案》原件1份(包括数量及市场调研分析、投资计划、网络规模描述、拟采用的系统设备和主要功能、频率优化方案和利用率、处理可能产生和受到的频率干扰的技术措施及对电磁环境的考虑等);
    (4)漯河无线电管理局监测站提供的《电磁环境分析报告》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2.申请延期使用频率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延期使用频率申请表》原件1份、《延期使用频率申请公函》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四章第二十三条);
    (2)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3.申请微波使用波道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微波使用波道申请表》原件1份、《微波使用波道申请公函》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2)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3)在本市城区使用的频率申请需要提供《频率使用方案》原件1份(包括数量及市场调研分析、拟采用的系统设备和主要功能、频率优化方案和利用率、处理可能产生和受到的频率干扰的技术措施及对电磁环境的考虑等)。
    (4)漯河无线电管理局监测站提供的《电磁环境分析报告》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5)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协调回函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协调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内。
    (6)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回函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协调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内。
    4.申请电台呼号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电台呼号申请表》原件1份、《电台呼号申请公函》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
    (2)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3)《网络建设方案》原件1份(包括市场调研和分析、技术考察、经营目标、拟采用的系统设备和主要功能、投资计划、网络规模描述、呼号分配计划、处理可能产生和受到的频率干扰的技术措施及对电磁环境的考虑等)。
    5.申请增加电台呼号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增加电台呼号申请表》原件1份、《增加电台呼号申请公函》原件1份;
    (2)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二、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必须提出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电台执照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二)许可条件 
  申请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型号核准证; 
  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4、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5、设台(站)单位或个人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6.使用制式电台必须领取电台执照。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办理无线电台(站)设置手续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文件,应包括:设台理由、覆盖范围和设置地点、主要技术参数等; 
  无线电通信网网络设计方案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小型网络、台站可报组网方案); 
  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用户频率占用费缴纳承诺书(涉及频占费收取)。 
  
2、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应提交: 
  (1)、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卫星网络批准文件; 
  (2)、地球站属于该网网内用户证明文件; 
  (3)、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设置天线直径小于4.5米的终端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可不提交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4)、如站址视距传播范围内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还应提交该地球站对共用频段其他无线电台的干扰分析报告。 
  3、
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除提交上列的(1)(3)(4)外,还应提交: 
  (1)法人资格证明; 
  (2)卫星传输链路计算; 
  (3)可使用相关卫星转发器的证明文件; 
  (4)开展相关业务所需提供的其他文件; 
  (5)如地球站涉及电信业务经营,还应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4、设置微波站,应提交微波路由图、波道配置方案、各站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分析报告。 
  5、设置雷达站,应提交所选站址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分析报告。 
  6、设置广播电视、民航、铁路等专用台(站),应提交专业部门批准设置和频率使用文件。 
  
(四)制式无线电台强制备案 
  1、设置制式无线电台(站)批准文件;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和《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3、电台执照和《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核定表》复印件(备案用)。 
  

    (五)办理时限 
  漯河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包括申请者购置设备、更换设备、台站安装调试等的时间,如果需要进行国际协调、省市间协调或报信息产业部审批,所用时间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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